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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残联 发布时间:2012-5-14 点击:

各市(州)残联、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甘肃矿区残联、财政局、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下发各地。现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操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财政部门代扣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操作要求

二、地税机关代收企业(公司)、团体、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涉税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具体操作要求

(二)代收涉税用人单位的残保金,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2月15日前,省地税局统一向省残联传递全省涉税用人单位的基本征管信息,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各涉税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录入《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并分地区逐级下达至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对残保金滞纳金收入,不再按比例分成,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县(市、区)级收入。

三、银行系统对地税部门代收的残保金划分入库的具体操作要求

(一)涉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采取“属地征缴”、“就地入库”原则征收入库。各商业银行在收到划入的残保金后,要比照经收税款业务,及时划转到收款国库。

(二)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收到商业银行经收划转的《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票据实物,经审核无误后,按《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列明的资金收入级次,及时办理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各商业银行经收处将《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第一、四、五联盖章后传递给收款国库。

(三)涉税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坚持“比例分成”的原则,按规定分成比例办理入库。人民银行各级国库以及商业银行代理国库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2)”下目级科目及代码“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2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14212)”共享分成参数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科目代码:103014213)”(市、县级)的参数维护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无误。

(四)各级人民银行国库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残保金缴库账务的核对和资金结算的统计工作,确保残保金收入入库级次、分成比例、金额准确无误。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残保金退库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收入退还书》、《残保金退库申请审批表》、《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

(一)每年3月15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公告,告知社会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在规定地点接受年审。

(四)在按比例就业年审期间,省、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地年审情况和不同需要,可派专人协助各县(市、区)残联对中央驻甘、省市所属及重点单位开展年审工作,省残联将对县(市、区)审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复核,并配合省劳动监察部门对全省按比例就业情况进行劳动监察,依法监督和查处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事项及有关要求

(一)鉴于嘉峪关市、甘肃矿区不设县区的特殊行政建制,对其行政区域内涉税用人单位的年审和应缴残保金的认定工作,分别由嘉峪关市、甘肃矿区残联比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地税机关代收的残保金按照省级20%、地方80%的比例,直接缴入当地国库。

滞纳金收入不再按比例分成,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级收入。

(二)对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公司(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含企业、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应缴残保金的认定审核工作,由企业(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市(州)地税局(嘉峪关市、甘肃矿区除外)直属分局代收残保金的入库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部分不能通过财政代扣、地税代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其应缴残保金数额,仍采取原有的上门收缴方式,直接征收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附件4)。

(四)残保金入库后如遇超缴、多缴和错缴的情况时,涉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制《残保金退库申请审批表》,经残保金审核单位、征收机关及财政部门审批后,征收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由残保金审核单位持《收入退还书》、《残保金退库申请审批表》、《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同级国库办理有关退库手续。

(五)地税机关代收残保金的工作经费,由市(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以保障地税机关对残保金代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履行职责。《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领域宽,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关心残疾人民生和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将其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充分准备,认真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及相关环节的精心准备和有效衔接。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相关业务环节要充分衔接,各项准备要周全到位,实施工作要协调一致。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确保《暂行办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三)规范运作,全力推进。《暂行办法》的实施事关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各地一定要从全省大局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标准一样,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及要求组织实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2012年各市(州)及所在区财政部门要足额代扣所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残保金,所辖其他县(市、区)财政代扣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并逐步达到100%;地税部门代收涉税用人单位残保金要按照省局下达的征缴信息做到应收尽收。

(四)严格考核,加强协调。为切实加强工作落实,省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并逐级签订责任书;省政府残工委每年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力度。同时,为使保障金征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力度,建立由省残联牵头,地税、财政、人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保障金征管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通知书汇总名册》

3、《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 

附件.zip

备注:

抄送: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工商银行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广场、金城支行、第五办事处,兰州银行安宁支行。             

发文号:甘残联发[2012] 35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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