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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时间:2011-04-08 00:22 来源:未知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完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建立有活力的运行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指县以下(含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基层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四条 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指导原则是:

  ––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实行目标管理;

  ––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

  ––贯彻“融于一体、适应特性”的业务路线,采取“面向实际、因地制宜”的工作方法;

  ––完善残疾人工作体系,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健全残疾人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增强活力,发挥效能;

  ––激励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发挥残疾人的作用;

  ––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开展争创基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体系

  第六条 建立由政府主管与协调、有关部门按业务对口指导、残联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 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 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检查残疾人工作。 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领导人担任,副主任应包括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残联理事长,有关部门和团体负责人任委员。 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联,由残联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残联承担。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分别纳入当地相关事业领域,列入本部门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九条 残联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切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半官半民”的综合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白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残铁人事业,扶助残疾人。

  ––机关、切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给予方便和照顾。

  ––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义务为残疾人服务。

主要任务

  第十–条 县级政府和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翅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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